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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24-03-10

  尊龙凯时ag旗舰厅官方网站实验室超滤膜过滤流程设计docx实验室超滤膜过滤流程设计说明 1、 设备流程用途: 本流程主要应用于油田水处理实验室研究,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满 足现场试验要求。 2、 工艺流程图及安装图 见附件工艺流程图、安装图 3、 设备设计主要要求: 3」设备功能组成部分:过滤、反冲、反洗及自动化 3.2设备采用模块化、考虑到便于实验室进出搬运、及运输。单个流程设 备尺寸原设计不大于1600*800*1500 (长、宽、高,单位:mm)流程设备 主要包含2个模块,即主过滤模块(包含自动化全部系统、反冲泵、罐等) 和膜组件模块(包含膜组件、压缩机及空气储罐)2部分。过滤膜组件分为 2种方式:一是有机膜过滤(PVDF聚偏氟乙烯);二是无机陶瓷膜过滤。 膜组件尺寸应选用标准件。各组件之间管线接口采用插接式方便组装。 3.3设计参数: A:室验室设计产水量:单组膜5 m3/d,即210 L/h , 2个预留备用,流程采用循 环试验方式,即产水,浓水均回来液缓冲罐。 现场设计产水量:可由增加膜组实现产水量的增加。目前我们设计已预留2个接 口,可以增加膜组,现场产水、浓水可回罐,也可外排。 C:过滤组件:陶瓷膜组件(1根:19孑L*1016),有机膜组件选择天津膜天膜筒式 超滤膜组件(其他进口膜无小型试验膜) 3.4数据采集 为使试验数据精确可靠,所有仪表均采用高精度电子仪表,同时实现 各种参数(流量、压力、耗电、浊度等)数据的自动采集、存储及处理, 可按设定时间生成报表。具体采集数据报表结构内容在流程及参数确定之 后提供。 3.5自动化控制: A:实现流程自动反冲(洗),反冲频率可调。 无机膜: 通过自动控制系统对膜进行反冲、反洗,正冲、正洗,以便于总结和 试验有效控制膜污染的科学合理的方法。 1) 反冲:压缩机空气推动空气进行反冲,压力<0.2MPa,反冲频率为工作 过程中每间隔5分钟作用一次(1?3秒)可人工设置、可调整时间周期,通 过气压实现脉冲震荡,使膜腔得以气冲的效果,使污物固化减缓。 2) 反洗:气液混合反洗,气由膜来水进口进入,与化学清洗泵同时动作, 反洗水外排或回罐。压力<().3Mpa,反洗吋间:20?60S,反洗周期:20?40min, 可根据需求人工从界面设置。(此过程可由1)实现代替,其周期可延长至 同化学清洗同时进行?) 有机膜: 1)反冲:压缩机空气推动空气进行反冲,压力<0.2MPa,反冲频率为工作 过程中每间隔5分钟作用一次(1?3秒)可人工设置、可调整吋间周期,通 过气压实现脉冲震荡,使膜腔得以气冲的效果,使污物固化减缓。 4、目前流程清洗和化学清洗同步相结合,皆暂时设计采用汽液反洗、 碱反洗.浸泡.冲洗(中性)、酸反洗.浸泡.冲洗(中性),正洗、碱正 洗、浸泡、冲洗(中性)、酸正洗、浸泡、冲洗(中性)方式(结合试验分 析后再最终确定具体方式)。具体如下: 1、 触发方式:流量衰减10%或压力衰减20%o 2、 分反向和正向两个过程 冲洗:汽液冲洗 碱洗:启动化学泵进液一一停泵浸泡一一启动化学清洗泵(循坏清洗并排液) 屮性:碱性排液后一一打开屮性液循环排液 酸洗:中性液循环排液后一一打开酸性液进液一一停泵浸泡一一启动化学清洗泵、反 压泵(循环清洗并排液)一一冲洗中性后一一正常运行 1自动化逻辑关系: 4?1?1正向清洗开始:(清洗液由入水口进) [冲洗]止常运行状态下关闭提升泵一一气动阀1、2、3关闭一一气动阀7、 8开启、电动阀8、9开启一一清洗泵运行(20秒?2分钟,可由面板设置) ——停泵 [酸洗开始]关闭电动阀8、9——开启电动阀5、6——清洗泵运行(2?10分钟,可由 面板设置) 停泵 [浸泡]关闭所有阀门、泵,浸泡(10?20min,,可由面板设置) [冲洗中性]气动阀7、8开启、电动阀8、9开启 清洗泵运行(20秒?2 分钟,可由面板设置) 停泵[酸洗结束] [碱洗开始]气动阀7、8打开、电动阀2、3打开——清洗泵运行(2?10分钟,可由 面板设置) 停泵 [浸泡]关闭所有阀门、泵,浸泡(10-20min,,可由面板设置) [冲洗中性]气动阀7、8开启、电动阀8 9开启 清洗泵运行(20秒?2 分钟,可由面板设置)——停泵[酸洗结剌 1. 2反向清洗开始:(清洗液由出水口进) [冲洗]正常运行状态下关闭提升泵一一气动阀1、2、3关闭一一气动阀9、 5开启、电动阀7、8开启一一清洗泵运行(20秒?2分钟,可由面板设置) ——停泵 [酸洗开始]关闭电动阀7、8——开启电动阀4、5——清洗泵运行(2?10分钟,可由 面板设置) 停泵 [浸泡]关闭所有阀门、泵,浸泡(10-20min,,可由面板设置) [冲洗中性]气动阀9、5开启、电动阀7、8开启——清洗泵运行(20秒?2 分钟,可由面板设置)——停泵[酸洗结剌 [碱洗开始]气动阀9、5打开、电动阀1、2打开一一清洗泵运行(2?10分钟,可由 面板设置) 停泵 [浸泡]关闭所有阀门、泵,浸泡(10?20min,,可由面板设置) [气吹]气动阀9、6开启、电动阀1开启——启动空压机(1-5分钟)——关 闭 [冲洗中性]气动阀9、5开启、电动阀7、8开启 清洗泵运行(20秒?2 分钟,可由面板设置) 停泵[酸洗结束]——转入工作状态。 4. 1. 3对流程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尊龙凯时。 在计算机上显示各闸门及设备的运行状态。 5、电机采用变频控制, 所有电机采用变频控制,提升泵实现恒压下流量可调,以便调节膜 面流速,有机膜面流速0?1.5m/s可调,无机陶瓷膜0?3m/s可调。目前在 我们的设计中采用了分流方式来控制膜面流速。由于流程需同时具备无机 膜及有机膜过滤试验,因此需实现两个不同的工作压力系统。无机膜在 0.4-0.45Mpa左右,有机膜在0.2-0.25左右,为此,我们在有机膜的进出水 端各设计减压阀,以保护有机膜。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 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 财政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二O—二年二刀十四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 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 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 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 2号)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 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 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 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 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 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 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尊龙凯时、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 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 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 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 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 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 运输是指以机动不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 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 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 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 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 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 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 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 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 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 30元; (二) 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 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 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 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 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 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 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 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 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 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 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 吨1元; (七) 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 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 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 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 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 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 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 (一) 矿山工程为2. 5%; (二) 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 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 0%; (三) 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右油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 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 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 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 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 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 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 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 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 5%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 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 1%提取; (六) 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 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尊龙凯时,按照1%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 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 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 5%提 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 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 火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 、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 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 为标外管理)。 (三) 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 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 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 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 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 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 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 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 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 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 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 去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 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 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 (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 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 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釆空区治理等支出; (-:)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 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 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 急演练支出; (四)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六)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 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 用支出; (九)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 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 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 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 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 理等支出; (二) 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 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 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 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 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A)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岀。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 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 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 临吋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H)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 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 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 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 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岀;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A)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 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 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 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 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岀; (四)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岀;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 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吋”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 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 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 (A)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笠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 用: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 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岀; (四)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A)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 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 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吋”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 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 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 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 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 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 军工(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 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 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 (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 人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 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 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岀。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 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 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 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 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 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 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 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 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 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 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 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 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 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 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 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 全费用提理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 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 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 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 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 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 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 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 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 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木办法由财政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解释。 第三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 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半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 〔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圜1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 180号)和《关于印发〈高 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 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 〔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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